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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4.9亿的“特许权使用费”,为何被海关盯上?进口企业速查是否存在漏缴!

2026/2/26

据南昌海关发布,B公司累计向外方支付与进口芯片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4.9亿元,其中应税特许权使用费1367万元。B公司未按规定申报该部分费用,导致少缴进口税款约208万元,海关部门依法对漏缴税款予以追缴。这一事件使我们聚焦到近年来海关重点监管的领域——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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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范围相当广泛。根据《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它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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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关键在于同时满足两个判定标准:费用与进出口货物有关,且支付该费用构成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1.“与货物有关”


“与货物有关”因特许权类型不同而有不同标准,具体如下表所示:




2.“构成销售条件” 


判断标准: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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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的审查视角



税务机关在审查特许权使用费时,聚焦于交易的实质而非形式。接下来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深入了解一下税务部门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实质。


案例一:

甲公司长期从其母公司乙公司进口一种专业零部件,并签订多份《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专利许可合同》等,同时向母公司支付相关技术提成费,但未申报该费用。2014年,丙海关对甲公司进口货物的价格开展稽查。


那么税务机关是如何判断该笔特许使用权是否应当计税的呢?


角度一:费用与进口货物存在实质关联

甲公司长期从母公司进口特定零部件,同时签订多项技术合同,合同约定的技术内容与所进口零部件直接对应。支付的提成费实质是获取并使用了内含于该进口零部件上的专利与专有技术的对价。


角度二:支付构成销售的必要条件

相关技术合同中存在限制性条款(如仅能使用指定零部件、合同终止后不得使用相关技术及处置库存),这使得甲公司不支付上述费用将无法以既定的商业条件获得并处置进口货物。因此,支付行为构成了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前提条件。


基于以上实质关联与捆绑关系的判断,海关认定该笔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完税价格,并依法予以追征。


案例二:

谷歌广告程序的知识产权归谷歌爱尔兰所有,谷歌印度作为其“非独家授权分销商”在印度销售广告位。


印度税务局最初要求将该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扣缴预提税,但法院最终认定,由于谷歌印度只是“非独家”分销商,且使用商标、商号等是广告服务的附带服务,相关收入不能被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


这提示企业,即使在合同中被命名为“技术支持费”、“推广支持费”等,只要贸易实质符合特许权使用费情形,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



自《关税法》施行后,虽然海关征税管理模式有所调整,但特许权使用费仍是海关重点关注的价格要素之一。企业应注意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的区分关键,即是否存在技术使用权的许可。如果服务提供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许可这些技术使用权,此类服务一般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我们建议企业在面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问题前,务必咨询专业的法律和财务顾问。如果您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判断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我们将结合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建议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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