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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全额退还!2027年底截止

2026/5/14


一、 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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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核心

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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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退税额

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直接按票面金额全额退还,实实在在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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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限

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研发机构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距到期还有近两年时间,各研发机构应抓紧用好这一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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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二、哪些机构可以享受?


适用此政策的机构范围较广,涵盖十类主要研发主体,包括以下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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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相关部门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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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

企业技术中心

4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

各类科研院所

6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7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8

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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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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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他经核定的科研机构和学校

其中,外资研发中心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作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发人员不低于80人;累计购置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并须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三、退税操作全流程


第一步:首次申报退税—先备案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1. 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符合现行规定);

2.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

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第二步:退税申报—正式办理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填写时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2. 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注意: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两者只能二选一,切勿重复享受。

第三步:设备后续追踪—3年内不可随意转移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公式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其中: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因此,享受退税的设备3年内不得随意处置。




四、申报期限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举个例子:假设您的发票开具日期是2026年4月15日,那么申报期限就是2026年5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前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务必在期限内完成申报!

即使错过了上述规定期限,也不用担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但还是建议尽早申报,以便尽快享受政策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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