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应同时满足以下要点:
(一)税收居民身份
非居民纳税人须为其所在缔约方的“税收居民”,并能够提供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注明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
(二)受益所有人身份
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须符合“受益所有人”标准。
税务机关重点审查:
若被认定为导管公司或空壳实体,协定待遇将被拒绝。
(三)自行判断与资料留存备查
现行制度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模式。
企业无需事前审批,但须在申报时填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完整留存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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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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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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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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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能证明符合协定条件的文件。
税务机关保留事后核查权,资料不实或不全将面临补税、滞纳金乃至罚款。